一、善恶业因必生同类果报
亦即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不可能杂乱,也不可能有因无果或有果无因。二、自作自受,不由于他
众生既然以自我为中心而造业,有一个造业的“俗我”,其所造业的果报,按因果决定不杂乱等缘起义,只能由造业主体的相续变化来承受果报。而众生现在所承受的业报,必定是自己前生宿世的业力所感。就象饮食睡眠,不能由别人替代,就是至亲如父母子女,也不能互相承受业报,只能是自作自受,不必怨天尤人。《泥犁经》载佛言:“父作不善,子不代受,子作不善,父不代受,善自获福,恶自受殃。”三、业因多类,果报五种
众生所造能生必然果报的业,从作为生果之因的角度,佛典作了二因、三因、六因、十因等多种分类。四、果依众缘,报通三世
业因虽然必定生果,但“因”仅为缘起果报诸条件中最重要的一种,尚须待必要的一切条件齐备,才能生出果报。按《中论》等说,缘起一个现象的条件,有因缘(因)、所缘缘(外境)、增上缘(起关键作用的其它条件)、等无间缘(因果相续中间没有停顿)四种缘。五、业由心生,转消有道
这是因果律的第五条定律,说的是若依佛法看破业之本质的智慧,则已造有漏业可以转变,业力可以摆脱,这是佛教因果说的真谛所在。若仅见及前四条业必生果的属于世俗谛的法则,而未见及于此,则失去了佛法的神髓。《华严经》所载佛言甚至说:欢迎光临 圆通禅堂 (http://yuantongct.com/) | Powered by Discuz!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