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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通则(细则)

楼主
发表于 2010-7-30 10:31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论坛管理通则

  第一条 本论坛是圆通禅堂网络交流平台,是圆通网站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论坛是“依持正见,倡导实修”主题的弘法窗口,是提倡话题开放、言论庄严、和合互助、自利利他的网络道场。

  第三条 版主等管理人员拥有对会员言行的管理权,包括协调、警告、关闭相关话题和根据情况在不同程度上终止会员权利等。版主等管理人员应适时履行自己相应的管理权,同时有义务通过必要手段引导论坛气氛,鼓励会员积极交流,及时发现和纠正会员的违规言行等。

  第四条 参与论坛交流须通过注册。注册会员有权行使与各自会员级别相应的权利,同时,注册会员至少应认同佛教,不谤三宝,有义务遵守和尊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佛教基本戒律。注册会员有权对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有权投诉和举报版主和其他会员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本论坛主张发言以佛教为重点。

  第六条 会员观点不代表本论坛观点,会员言行的法律后果由会员自身负责。

  第七条 诸如发生以下事件,本论坛免责:发生不可抗力和论坛自主关闭导致会员资料及文档丢失,国家机关依法监管情况下提供会员信息、会员违犯本论坛管理规则时删除其文档。

  论坛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论坛是综合性的佛教公益论坛。

  第二条 本着开放公正的态度,对汉传、南传、藏传等佛教宗派均随喜赞叹。

  第三条 本着庄严利生的原则,所有会员应尊重三宝,倡导会员之间依十善法和合相处。

  第四条 倡导正信佛法的讨论。

  第五条 所有会员在管理规则前平等。

  第六条 会员注册

    一、管理员有权根据论坛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增加会员注册验证。

    二、注册时禁止如下行为:

      1.非出家人使用“释”字开头的帐号或使用其他疑似出家人名号的帐号。

      2.以佛菩萨和祖师名号或谐音作帐号。

      3.故意使用含义有争议的帐号、冒用著名人物和著名单位名称为注册帐号。

      4.注册不文明的恶俗帐号。

      5.恶意注册多个帐号或恶意注册与其他会员帐号相似的帐号唱双簧误导、戏弄版主等管理人员和其他会员。

      6.恶意注册发放世俗广告。

      7.因字数过多可能导致版面格式错位的帐号。

      8.注册带有符号的帐号。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注册会员享有在论坛管理规则允许范围内发帖、跟帖等各项论坛服务。

    二、对未能如理管理版面的版主、违规会员和干扰自己如法活动的其他会员投诉。投诉时效为一周。

    三、会员无论新老,有权对任何话题在论坛管理规则允许的范围参加讨论。

    四、发主帖的会员有权请求版主等管理人员对有违管理规则的跟帖进行处理。

    五、帖子被删除时有权向版主等管理人员咨询删帖原因。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注册时,应首先阅读并了解本论坛管理的《通则》、《细则》等文档,注册后即被默认为认同这些管理规则。

    二、会员在论坛开展各项活动时,应遵守论坛所有管理规则。

    三、尊重版主等管理人员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应按规则确定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反馈和投诉。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其他会员。

    五、跟帖时应尊重主帖。

         第九条 管理构架主要由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版主等管理人员对于论坛出现的违规情况应依论坛管理规则及时处理,权限不够时,应及时建议其他有权限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版主等管理人员应通过公示受理投诉、意见和建议,及通过其他方式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版主等管理人员收到投诉后,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更改错误,向有关会员道歉;不属实的,应说明原委。

  第十三条 版主等管理人员除依论坛管理规则行使管理权限外,不享有其他普通会员之外的特殊权利,不得以大德或导师自居。

  第十四条 版主有权对自己所负责的版块依据《通则》和本细则制订专题版规

  第十五条 话题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本着开放精神,本论坛对话题范围不做特别圈定,欢迎会员们积极参与交流。开放本是为了更好地庄严网络道场,因此开放不意味着会员话题可以与庄严网络道场相悖。在闻思修水平不同的会员对同一话题发生矛盾时,论坛将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相关话题进行管理。

    二、在实际管理中,版主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一话题的性质判定做微小调整。

    三、在实际管理中,发现有本章条款中未包括的话题,则参考相关所举话题比类处理。

    四、版主可以适当参加会员的话题交流。

  第十六条 提倡的话题

    一、皈依、发心、在家戒、止观、正见;

    二、经论专题学习;

    三、佛教历史;

    四、大德研究和介绍;

    五、佛教道场介绍;

    六、内外道辨析;

    七、海外佛教介绍;

    八、修学心得等各栏目说明中开许的话题;

    九、佛教与心理学、哲学、逻辑等方面的比较研究;

    十、有助于修行的医方明;

    十一、有助于佛教建设的工巧明;

    十二、有助于修行的语言及诗词等佛教声明。

  第十七条 不提倡的话题

    一、评论国家重大政治、经济事件。

    二、有争议的佛教人物和佛教事件介绍。

    三、猫狗宠物等世俗琐碎杂事。

    四、与修行关系不大的随笔札记。

  

  第十八条 禁止的话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违背国互联网政策和法规。

    二、诽谤佛、法、僧三宝。

    三、明显违背三皈依、三法印、五戒十善的邪见;故意严重歪曲佛法;宣传附佛外道;宣传迷信功门和神秘主义。

  

    四、评论和公布出家戒律、曲解佛教戒律,妄言戒律开、遮、持、犯;讨论国家佛教制度改革。

   五、密宗秘密传承。

    六、比较不同道场,评论出家人或大德优劣;比较不同传承,评论经论或法门优劣;评论有争议的佛教人物或事件。

   七、未证言证、未得谓得;自居开悟、模拟大德,只想开示不想交流;自称转世,编造传承,迷惑他人以求自利。 

  八、自赞谤他,赞显谤密,赞密谤显,赞大乘谤小乘,赞小乘谤大乘。

    九、于众生福慧少有帮助,甚至容易把人引入岐途的世间学术和功门。

    十、传播谣言、散布他人恶处、揭发他人隐私;对其他会员进行人身攻击甚至谩骂。

    十一、东拉西扯、闲聊灌水;使用世俗脏话污染视听;爆料、八卦、男女、车马等无聊俗务。

    十二、转帖、描述其他佛教论坛有争议的主题和事件等。

    十三、批评其他佛教网站。

    十四、文章侵犯他人版权、著作权。

    十五、无意义的口水混战。

    十六、与佛教完全无关的世俗图片和文字。

    十七、特别禁止以下话题:

      1.大乘非佛说。

      2.密宗非佛教。

      3.废止戒律。

      4.宣传来历不明的宗门。

      5.嘲讽、谩骂出家众。

      6.编造因果和灵异故事。

      7.偏执本愿、废止三学和曲解信愿行的法门。

      8.占卜、算命、气功。

      9.预言和夸大未来灾难。

      10.转世珠古(活佛)真假问题。

      11.僧侣食肉、娶妻等问题。

      12.涉关男女情事的文字和图片。

  第十九条 警告

    一、会员多次提交论坛不提倡的话题,版主等管理人员将提出警告。

    二、警告无效时,关闭相关话题。

  第二十条 删帖

    下列情况下,帖子将被删除:

    一、违反会员注册所禁止的条款。

    二、违反会员权利义务所禁止的条款。

    三、违反论坛禁止话题中的任一条款。

    四、下列情况下,帖子亦将删除:

      1.重复提交同一内容或观点的话题。

      2.写给版主本人看的贴子(给版主的信请直接发短信)。

      3.就删贴一事无理取闹、误导读者,并故意攻击论坛及版主。

        第二十一条 处罚知会和公示

    一、诸如警告、关闭主题、删除帖子(包括跟帖)等处罚,一般情况下,版主通过跟帖、短消息及其他方式知会当事人。

    二、版主等管理人员对违规行为的警示性跟帖视为有效的提前知会。

    三、紧急情况下的处罚,版主等管理人员可以不予知会。

    四、下列情况,论坛可对处罚情况进行公示

      1.封闭或删除违反话题管理规定的非恶意注册会员帐号。

      2.版主等管理人员认为其他需要公示的重大处罚。

      3.会员五人以上要求版主公示的重大处罚。

    五、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处罚缘起、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必要情况下,版主可以提供处罚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公示时限一般为四十八小时。

    七、对公示有异议的其他会员,可以用论坛短信将自己的意见发给版主等相关管理人员。

注:

 各版专题版规及版主等管理人员的处理案例具有与本细则同等的规范效力,与本细则有抵触时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圆通禅堂论坛解释。请同修们遵守!

欢迎来到圆通禅堂--www.yuantongct.com--依持正见,倡导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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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7-30 15: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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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8-5 13:29 | 只看该作者
这样重要的帖子,对其内容我们都要好好遵守,强烈建议设置为最高级别置顶
欢迎来到圆通禅堂--www.yuantongct.com--依持正见,倡导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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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4-9 20:07 | 只看该作者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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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7-27 20:39 | 只看该作者
对于新进论坛的师兄该好好看了再发帖!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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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1-17 10:08 | 只看该作者
阿弥陀佛!随喜赞叹!
欲生净土,当净其心。随其心净,则国土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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